气来了臭去了农户笑了
首先,从案件性质上来看,各类性质的案件判决书都涉及宪法规范的引用。
又如,刘少起诉李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997)静民初字第349号]判决书有这样的表述: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宪法原则和民法侵权之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红星分厂应当在合同履行标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二、判决书样本引用宪法规范的分析 以上探讨了277件判决书样本的来源以及在时间上分布的大致情况,现在对这些样本进行分析。
引用该条款的判决书不多,典型案例有李占军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2011)三刑终字第137号]。从判决书样本来看,无论是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齐玉苓受教育权案批复产生之前,还是在2008年《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其中废止了齐玉苓案的批复)出台之后,我国法院在判决书中都有不少引用宪法规范的情形。由于宪法具有抽象性、前瞻性等特点,往往可以对这些法律空白进行填补和评判。典型案例有吴粉女诉上海市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所退休金案[(1997)沪一中民终字第2531号]。为便于统计,该引用简略为1个宪法条款。
进入专题: 判决书 宪法规范 。通过搜索、阅读上述所收集到的司法判决书,笔者从中整理出引用宪法规范比较典型的判决文书总计277件——称之为判决书样本。事实上,仅凭个人的能力无法完成这一任务。
这里以魏英与张金良等赡养纠纷案[(2009)汝民初字第915号]判决书为例。由此,在司法审判中判定公民个人以及社会组织违宪,在我国宪法制度下具有几分正确性。典型案例有杨秀萍、路建设诉杨学成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91)贺法民字第39号]、王桂英与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案[(2009)辽阳行初字第3号]等。有学者对此的解释是:在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过程中,如果援引宪法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势必会涉及有关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行为的合宪性,容易引起国家机关的抵制,并形成不利的政治压力,从而影响宪法在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效果。
经笔者对这些判决书样本的分析,必须引用宪法规范的判决书并不多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可以引用。法院的这种错误与我国宪法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关联,在我国宪法理念中又呈现出几份正确性。
因为这正体现了引用宪法规范的第二重意义:增强对当事人的说服力比增强法律依据合法性论证更加重要。该书收集了自1982年至2001年33个典型的所谓宪法司法化案例,被许多宪法学者所引用与研究。典型案例有宋修林与王珂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2001)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号]、朱爱银与湖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2007)湖行终字第33号]等。在刑事判决书中一般都不引用宪法规范,笔者在50余万份判决书中仅发现5份引用了宪法规范进行了判决[2]。
有违宪审查一定有宪法引用,反之,有宪法引用不必就有违宪审查。这方面的资料比较多,例如,比较权威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等。上文中提到的引用的宪法规范内容表述不准确的案例都是如此造成的。这里对二原告的行为作了违宪判断,但是到底违反宪法哪一条款,以及如何违宪,并没有在判决书中加以解释。
因此,如何比较全面搜集判决书以及发现样本是本文研究的基础。这是本文研究的实证材料。
行政判决书为55件,占总数的20%。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与法治的发展,各类诉讼案件急剧增加。
分布的情况为:1.引用《宪法》第5条。例如,刘少起诉李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997)静民初字第349号]中的表述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宪法原则,实际上是《宪法》第33条第4款的内容。在此,笔者不准备对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含义与概念问题做进一步评论,但在一些判决书样本中却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法院对那些不需要引用宪法就可以进行判决的案件,法官则在那大张旗鼓地引用宪法——这一问题上文中已有阐述,而对那些在笔者看来恰恰需要引用宪法才能进行判决的案件,法官对此反而遮遮掩掩。这个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违宪审查或宪法适用的痕迹,但是在我国学界并没有引起注意。中国宪法在司法过程中的这种地方性知识,只有中国的法院才能真正把握,而这一点往往被诸多宪法学者所忽视。这种错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把普通法律中规定的内容逆向强加给宪法的规定,例如,在仇方强与崔桂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上诉案[(2010)青民五终字第92号]中表述为:依照我国宪法、民事法律的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并按严格程序,不得加以限制或剥夺。
典型案例有李永珍诉安宁市连然镇连然居民委员会文化路居民小组企业承包合同案[(2002)安民初字第145号]、陈超全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上诉案[(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33号]等。在这一逻辑的指使下,我国法院的法官们在内心深处始终存在着一股引用宪法规范的冲动。
该判决书中引用宪法规范的表述是:根据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三,判决书引用宪法背后的逻辑。
[7]翟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第94页。又如,刘少起诉李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997)静民初字第349号]判决书有这样的表述: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宪法原则和民法侵权之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红星分厂应当在合同履行标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6]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的规定审理案件,从学理上看可以说是再离谱、再离奇不过的了。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笔者主要采取以下几条途径搜集相关的判决文书。因此,有学者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具体需要,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类诉讼中,都援引了宪法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如果以每个案件需要制作一件判决书计算,我国总判决书数目不下亿件。
[3]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还有7个与这个被告相同的案件判决书。因此,我国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条款所直接规范的对象绝大多数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大量用于对抗其他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的侵害,则是我国现行宪法必然要求。
典型案例有巫凤娣与慈溪市庵东镇环境卫生管理站退休待遇纠纷案[(2001)慈民初字第1862号]。笔者仅发现1例,即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与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2001)二中知初字第223号]。
因此,只要判决书引用了法律,甚至是条例、规章等低层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必然间接地引用了宪法,只是有些判决书明确地写明了宪法两字(直接引用),有些判决书没有明确写明宪法两字(间接引用)。三、引用宪法规范的法理逻辑 要回答上述问题,就需要探讨判决书引用宪法规范的内在逻辑。
反过来,既然《民法通则》没有违宪,那么《民法通则》规定的生命权必然能在宪法中找到规范依据。典型案例有刘少起诉李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997)静民初字第349号]、袁振中诉袁笳友等抚育纠纷案[(2000)枝民初字第723号]等。[12]如果把宪法司法适用理解成为对法律的合法性论证,那在我国司法中也较为常见,以上论述到的可以引用《宪法》的情形都是如此。在民事案件中引用宪法规范,当然并不是完全应该被排除。
(五)引用宪法,指明宪法具体条款,并且把宪法规范作为判决的依据。在宪法学理论界,无论赞成者还是反对者经常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几个批复和决定,来作为赞成或反对在判决书中引用宪法规范的理据[5]。
笔者依现行宪法条款的先后顺序对上述判决书样本进行了整理,并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归类。例如,侯建民诉四川通达电器有限公司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案[(2006)高新民初字第210号]中的表述是:我国宪法规定,强制性行为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
进入专题: 判决书 宪法规范 。另一方面我们几乎一致地认为,我国宪法还不能进入到司法过程而在审判中发挥出实质性作用。
最新留言